贵州百利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保密原则及实施细则
① 保密原则
严格保守招标采购服务中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国家秘密信息、招标投标主体与从业单位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禁止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标采购中,如果招标专职人员本人与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者,应当严格回避。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保密法规定执行保密工作,以确保招标工作中涉及到用户单位机密以及公司自身工程技术机密的不对外泄露。机密的保管实行点对点管理办法,落实到人头,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责任落实到位。
为保证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人牵头成立保密工作组,组员由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和公司经理组成,并为档案管理配备专用的档案室,针对每个工程由项目负责人兼任保密负责人。
二、保密实施细则
1.在招标前期潜在投标人以各种渠道打探工程情况及招标人相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职责,不得将其信息泄密。
2.对通过初期报名阶段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联通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地考察,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对个别投标人的进行实地考察(若实施资格预审)。在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前,招标代理机构对参与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人员名单等均应予以保密。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资格审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与资格评审专家同等的保密义务。
3.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讲解或介绍,接受评标委员会相关问询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专用房间,配备电话、视频传输(单方向)等必要设施,并分别安排投标人进入该房间进行讲解或介绍,但不得采取组织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见面等泄露评标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的方式。
4.确定投标人后,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起草机密文字资料时由招标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查看。对于未定型的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不得随意带回家中或带上出入公用场所,相关人员不准随意谈论、泄露机密事项,不准私人打印、复印、抄录文件内容,不得外传、外借相关资料、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打印过的废纸和校队底稿应及时清理、销毁。
6.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7.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作出回复,但恢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保障评审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泄露消息,投机者就越有机可乘,一般招标项目,均是在开标前半天在省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时会自动屏蔽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专家,专家名单在开标前30分钟方可得知。评标也是采取封闭评标,招标人及投标人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室,确保了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
9.招标结束后的相关文档资料立即存档,尤其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若不加强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时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致使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泄露出去,对中标投标人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招标人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10.档案管理人员对招投标信息以书面、电子等方式存档,公司员工在借阅时必须经领导同意,且确定借阅时间方可借阅。
11.公司定期对招标及造价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制度的宣贯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12.招标代理机构在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在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如果所泄露的信息以影像公开竞争和招标结果,必须当机立断,停止招标活动。
13.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交代任务,明确职责。对严重失密、泄密事件,对有关人员要认真查处,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者,给予奖励。
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在一定时段内甚至要长期保密的,包括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标底、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势必影响招标采购结果的公平。因此,招投标的保密工作需要处处设防,不仅要防备评标过程的泄密,许多细节的地方都需要保密。
一、信息泄密破坏公平竞争机制
在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往往采取打“糖衣炮弹”的手段来拉拢、腐蚀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部分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也会主动寻求目标供应商向其透露关键信息,给公平竞争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供应商;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招标人(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采购单位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和“评标标准”,获取“标底”、知悉“评标标准”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在评标工作中,从评委抽取情况看,招标机构通常在开标前采用随机原则现场抽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有些招标机构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须回避,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搞“小动作”,“做工作”;从评委库的大小看,若评委库中的评委数量有限,可选择的余地较小,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各个“击破”,因此在评委库的建立和使用中也存在泄密问题;从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看,在一些招标活动中,不少评委总是携带通讯工具并在现场使用,客观上使评委泄密成为可能,目前倡导的独立评标做法也为评委泄密提供了私人空间。
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显得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招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招标机构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泄露出去,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一旦“见光”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② 注意分清信息公开时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询问,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以上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工作创设了制度性屏障,以利于操作执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③ 从业人员应强化保密意识
一要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使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要在最合适的时间段内组成评标委员会。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乘。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确保在开标前确定并通知到位,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
三要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着力在建立评审纪律约束、泄密责任追究制方面下功夫。从业人员要以实际行动堵住政府采购信息泄露的“暗流”。
招标采购单位在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如果所泄露的信息已影响公开竞争和招标结果,必须当机立断,停止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交代任务,明确职责。
1)保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泄密行为: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四)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五)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技术、专利及相关信息;
7.其他经公司确定具有保密性质的事项;
注意: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用于日常办公管理在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畴。
(六)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权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受到损害。
(七)对于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预算及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视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资、员工福利待遇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八)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存期限,保密期届满,自动解密。
2)保密措施
(一)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销毁时要使用碎纸机,不得团成纸团或手撕扔进垃圾桶。)由办公室或公司主管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储存、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公司主管经理委托专人进行保密处理。
(二)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董事长及版权人的签批,不得复制或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公司指定的部门专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在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级事项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司主管经理审批,机密及绝密级的应报请董事长签批。
(五)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的,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措施的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并确定传达范围。
(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七)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备相关领导,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下级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上级领导不准掩盖包庇。
(八)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九)领导阅批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相关责任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十)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给工作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十一)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的人员,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读秘密文件、资料。
(十二)机密办公区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卫保密措施,建立专人负责机制,除相关人员,禁止任何人进入。
(十三)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未经版权人允许,擅自刻录有关公司秘密的数据,禁止将载有公司信息的存储介质带出公司或交予任何人。如版权人同意传阅的保密文件,经报备董事长后在特定范围内传阅。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公司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四)存有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公司外维修时,由公司信息装备管理员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公司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部门负责人批准,做相应的技术处理并派人监督维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十五)禁止使用计算机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并在下载时进行杀毒处理,以防“计算机病毒感染”。
(十六)如需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如添加密码、及时清理)。
(十七)信息装备管理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3)责任与处罚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辞退并视情况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本制度由人力资源负责解释。
4)技术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为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受侵犯,保持企业在市场竞争者中的优势地位,甲乙双方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协议执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
研究与开发。
(三)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的乙方工资中包含有保密工资,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对甲方经济损失赔偿5万-20万元,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1.甲方聘用乙方期间
(1)担任兼职工作;
(2)严禁乙方从事甲方同类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
(3)严禁将乙方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给其他企业。
2.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贰年内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兼职。在此期间,甲方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含保密费)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XX市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违约者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5)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认知期间因工作需要将会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规范乙方行为、切实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乙方对于其知悉的以下商业秘密信息,应当依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严守其机密: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业务信息,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产品及原、辅材料等)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品牌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确定不宜与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5.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
6.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及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工艺图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上述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2.乙方知道并同意乙方有义务证明任何已开发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形势有关的知识产权。
3.双方确认,乙方离开甲方一年内创作(造)的与在甲方认知或履行甲方职务有关的技术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应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退订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四)保密义务
1.不论在认知期内或离职后,乙方将不适用或公开甲方的机密,但乙方为了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而必须公开或使用这些机密信息的情况除外。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即使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对于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额措施,保持其机密性。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乙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保护这些机密信息,并保护他们以防不适当地泄密或使用、丢失或偷窃。
4.除非乙方取得甲方的统一,或有合法的业务需要这样做,乙方不得复印或复制机密信息,乙方不得使用、复制、改变或将机密信息贮藏与外部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接收系统或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传递到甲方业务以外的任何地方。乙方同意,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外,乙方将不会将机密占为己有,或做任何备份,或装到甲方以外其他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终端和网络。
5.乙方离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6.对甲方已经在第三方收到及以后将收到的机密信息,乙方有责任维持其机密性并仅仅用于有限的目的和范围。乙方理解并同意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后为了对甲方及对第三方负责,除非为了完成甲方所分配的任务之目的,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有这些信息为极度机密信息并且不将其泄露或使用,并且符合甲方与第三方协议的规定。此外,乙方同意遵照甲方所通知乙方的有关对第三方保密义务的规定。
7.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8.乙方应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立即、无条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但当记录着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为乙方所有时,则乙方承诺将无条件配合甲方将该商业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指定的其他载体上,并将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信息完全删除;如无法彻底删除乙方载体上的有关商业秘密信息,则乙方承诺将该载体无条件交由甲方处置,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五)保密期限
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乙方的离职而免除。
(六)违约及责任承担
1.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仍需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界定是否为“擅自离职”以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为准)。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离职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新聘用乙方的用人单位,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连带责任的权利。
2.乙方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了甲方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讨、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
3.乙方因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而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无论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与否,乙方均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20万元。如甲方曾支付给乙方离职补偿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
4.乙方之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上述(1)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而制度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及有关单位追索而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方同意,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司法机关的行为及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责任的事由而导致的甲方秘密被泄露不承担责任。
(七)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仔细阅读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八)乙方承诺,其子啊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九)乙方保证,乙方在离职后不得继续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以甲方之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甲方之名称、商号及各种与甲方相关之标识)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任何可能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
(十)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是指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二)仲裁或申诉进行过程中,除甲乙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十三)本合同如与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所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均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内容如需修改,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密措施
在招标活动中保密工作相当重要,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势必影响招标结果的公平性。招投标的保密工作需要处处设防,不仅要防备评标过程的泄密,其他工作中的许多细节都需要保密,保密工作不到位,一方面会损害招标人利益,会使招标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为保证招标质量,体现“三公”原则,根据工程招标的工作特点,做好保密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公司内部保密
1.严格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保密工作。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2.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凡本公司产生秘密文件,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4.秘密文件或资料的草稿、修改稿、翻印或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应采取与正式文件同样的保密措施。
5.每次招标完成的文件资料,应按文书立卷的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应整理入卷,其他按规定处理。
6.做好人员调动和离退保密文件移交
由于参与人员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务必要将本人负责的保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由办公室专人进行清点,并由公司相关部门核实签字方可办理本人手续。
二、投标单位保密
1.投标人的情况必须落实保密措施,严格保密,加强出售标书及投标人情况的管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投标人的内容,如果泄露可能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价格的上升,使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蒙受损失。
2.由于投标人购买标书的日期相对集中,如果工作人员人手紧张或组织不力,很容易使投标人购买标书的情况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泄露给投标人,因此,招标人在接受报名登记或者出售招标(采购)文件登记时,要注意要求每一个单位填写单独的登记表,不能将所有单位登记在一张表格上。对于登记汇总表,招标人必须保密。同时,招标人应当尽量延长报名或者出售招标(采购)文件的时间,尽可能降低有关单位无意中碰面的概率。
3.做好现场踏勘投标人的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工程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由于保密问题的存在,招标人不便同时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因此,我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现场踏勘的时间安排表,然后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4.招标答疑过程中潜在投标人的保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未对招标答疑方式进行规定,但是对于工程项目招标来讲招标(采购)文件特别是设计图纸中肯定存在着一些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的地方,招标答疑在很多情况下时必须进行的。因此,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可将招标答疑采用书面方式,由潜在投标人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自己的问题,招标人根据所有投标人的提问,对这些问题逐一做出解答进行汇总后,以网上回复的方式给所有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的接收人。
5.接收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间,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都是合法的,并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如果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很短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那么,潜在投标人保密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是如果有个别潜在投标人提前很长时间递交投标文件,那么我公司在签收投标文件时便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以为如果这一时间段很长,潜在投标人知晓了其他投标人的有关信息后,仍有足够的时间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对投标文件进行保密,以避免投标人遭受损失。对开标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保密工作做得都不错,对于开标后的投标文件也应给承包商保密,不要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最好是专人负责对投标文件的管理,没有相关领导的允许不得翻阅投标文件。
三、评标专家和评标小组的保密
评标小组作为评标的权力机构,具有决定项目预中标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着公平公正评标的责任,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对评标小组的保密和监督,除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开标前一天随机抽取部分专家名单外,对于随机抽取专家前根据需要已经定下的评标领导和专家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向投标人和无关人员泄露。而对于专家库的名单除相关人员知道外,不得透露给投标人和相关人员。
评标小组作为评标的权力机构,具有决定项目预中标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公平公正评标的责任,因此,对于评标小组的保密工作,我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在开标前一天随机抽取专家。
此外,为了加强工程招标的保密,我公司还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保密知识的学习,加强保密意识。并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密法进行学习,使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招标,严格保密纪律,同时加大对泄密问题的查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
④ 保密保证措施
1.严格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保密工作。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2.认真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投标工作,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凡本公司产生秘密文件,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5.秘密文件或资料的草稿、修改稿、翻印或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应采取与正式文件同样的保密措施。
6.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7.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建立传阅登记手续,并在办公室和指定的场所阅办。阅办完毕及时退还,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8.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立卷的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应整理入卷,其他按规定处理。
9.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
10.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清点造册,并办理签字手续。
保密教育与培训
一、保密教育培训要求
1.公司保密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保密教育齐参与、保密风险共防范。
2.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制定、组织涉密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由保密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3.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在每年12月底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批准。
4.涉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为大于或等于10个学时。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传达保密管理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贵州省国家保密局传达的保密精神,做到保密工作与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二、保密培训对象
公司全体人员。
三、涉密人员保密教育
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出国/出境教育、项目实施前的教育、离职/离岗教育、保密管理专项培训。
1.涉密人员的岗前培训
(1)通过岗前培训使涉密人员在上岗前明确保密法律责任,理解并掌握保密工作的方法和要求。
(2)涉密人员岗前培训以保密基础知识为主,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的保密体系、保密环节、保密要求、保密基本常识等。
(3)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所有涉密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保密知识教育,随后进行考核,考核形式有书面检查、口述答辩等。只有经过岗前培训、考核达到优良水平的员工才能具有从事涉密工作的资格。
2.涉密人员的在岗培训
(1)涉密人员在岗培训以警示教育、典型失泄密案例的分析、保密制度、保密标准为重点,主要包括传达学习贵州省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精神,参加专业培训、观看保密教育警示片、参加典型失泄密案例的分析等。
(2)通过专题培训、警示片播放、专家讲座、宣传板报、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涉密人员不断强化保密意识,牢固树立敌情观念,养成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的习惯。
3.涉密项目实施前的保密教育培训承接涉密项目时,由涉密项目负责人发出培训需求,由公司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牵头,协同涉密业务负责人组织对涉密项目组成员进行涉密项目实施前、涉密项目现场实施管理等相关的保密教育。
4.涉密人员离职/离岗保密教育培训
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对离开涉密岗位人员或者离职/退休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教育,并对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让其明确脱密期内自己的职责内容和注意事项。
5.保密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
(1)保密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国家各项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标准、保密管理制度等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为重点,着重提高保密管理人员的保密管理水平及保密意识。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全体保密管理人员进行专项的保密培训,提高保密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以及保密管理水平,保密管理人员每年的培训学时为大于或等于3学时。
四、违纪教育
1.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标准、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的,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其进行保密再教育,视涉密人员违反保密纪律、规定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可参照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的有关规定。
2.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涉密人员管理
(一)要求
1.选用涉密人员必须严把政审关,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涉密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涉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2)涉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无犯罪记录。
(3)涉密人员应当公司正式职工,并在其他单位无兼职。
(4)涉密人员应当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
(5)涉密人员应当掌握保密基本知识技能。
(二)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1.因岗定级,根据该岗位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最高等级秘密而设定涉密岗位等级和涉密人员涉密等级。
2.公司根据目前保密工作的发展需要以及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将涉密人员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实际岗位的涉密情况提出岗位涉密等级确定或变更需求保密管理员填写《涉密岗位界定表》,由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查通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最后确定后最终确认涉密岗位和涉密等级,由保密管理员存档。
(三)涉密人员上岗前管理
1.涉密人员审查
(1)涉密人员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定岗再定人”的原则,各部门根据部门涉密范围和涉密岗位的实际需要,
对拟用的涉密人员要逐一填写《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由行政后勤部协助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对涉密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2)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通过政治审查的涉密人员,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2.涉密人员岗前培训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涉密人员,由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考核。考核达到优良水平者,经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确认,签订《资质单位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后正式上岗。
(四)涉密人员在岗管理
1.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按照培训计划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考核,保密管理办公室保留相关培训记录,由保密管理员存档记录。
2.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因工作需要进行密级或涉密岗位调整/变更的,填写《涉密人员涉密岗位、等级变更审批表》,由其部门主管同意之后,交由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最终由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通过培训考核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方能进行密级、岗位变更。
3.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公司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补贴按季度以现金形式发放,一般涉密人员每月100元,重要涉密人员每200元;涉密人员自进入涉密岗位(签订《资质单位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当月起至脱离涉密岗位(签订《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离职保密承诺书》)次月停止享有保密补贴。
4.每半年涉密人员需根据《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自查表(半年)》逐项进行自查,将填好的自查表交保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管理员留存;自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六、涉密人员离职/离岗管理
1.离岗涉密人员,须填写《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审查表》,经部门主管同意,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及时向保密管理员及设备管理员办理涉密载体、设备的清退和移交手续,经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并签订《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离职保密承诺书》方可离开涉密岗位。
2.涉密人员离职需先办理离岗手续,离职前需将使用过公司的QQ群、微信群、企业邮箱、办公电脑账号和密码等退出及注销内容,同时需移交涉密载体和涉密设备的清退和移交手续后,凭保密管理办公室签章的《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审批表》、《涉密载体/设备移交表》和《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离职保密承诺书》后,才能到公司行政后勤部办理相应的离职/离岗手续。
3.对离开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长短视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而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4.根据保密标准的要求,公司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一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半年,时间从签订《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离职保密承诺书》之日算起。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或保密管理员每3个月对离职/离岗涉密人员进行脱密期跟踪回访,保密管理员填写《涉密人员脱密期跟踪记录表》。
5.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后须严格遵守《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离职保密承诺书》中的内容,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脱密期内不准到境外任何驻华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应聘任职。
6.涉密人员脱密期间不再享有保密补贴。
七、涉密人员考核与奖惩
1.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与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保密补贴和评选保密先进的依据之一。
2.涉密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对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遵守保密纪律、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在每年度年底对保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涉密人员,由部门/个人填写《保密工作奖惩审批表(部门/个人)》报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批,核实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奖励形式与金额进行表彰奖励。
3.对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的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